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与水 平,促进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信息系 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以下称能力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评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 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立足于行业自律、自愿申请 为前提而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活动,是根据《信息系统建 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 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的能力进行评估 的活动。其评估结果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作为选择信息 系统建设和服务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是指通过 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 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 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以及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的服 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信息系统 的设计、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和运营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要求"是指企业提供信息系 统建设和服务应具备的能力,包括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 础保障和改进创新,以过程要求和度量项评估。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六条能力评估是以事实为依据开展的评估活动,科 学合理获取客观证据,基于评估证据做出公正决定,不受个 人偏见、自身利益、其他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七条 电子联合会对评估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按需 对社会公开非保密信息,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第八条 评估活动的参与组织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要求,保 守相关方商业秘密,合规开展评估工作,不在评估活动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电子联合会全面负责管理、协调能力评估工作, 制订完善评估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管理、监督评估机构 和评估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电子联合会设立指导委员会,指导信息系统建 设和服务能力评估相关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电子联合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评 估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 估过程以及评估结论的监督,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的投 诉、申诉与举报。
第十二条电子联合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信息系统 建设和服务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建立行业专家库。专家委员 会对能力评估工作提供指导意见,组织专家审核评定评估机 构,参加高级别能力评估的专家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电子联合会设立评估工作部,负责能力评估 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技术发展研究、评估工作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平台(以下称评估工作管 理平台)管理、日常事务联络与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能力评估工作由经电子联合会评审合格的符 合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电子联合会对评估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甲级评估机构可开展所有级别的能力评估活动,乙级评估机 构只可开展CS1级和CS2级的能力评估活动。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负责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能力评估 工作,包括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和有 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能力等级建议。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评估工作管理体 系,完善评估监督和责任机制,以确保所从事的能力评估活 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具体承担 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评估人员分为主任评估师、评估师和助理评 估师。各级别评估人员应满足教育、培训、经验与技能等方 面要求,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条评估人员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自律规则,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开展工作,对评 估结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评 估机构执业。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要求参考《信 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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