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估申报条件
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工作,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信息技术服务单位的符合性评估活动:
(一)实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称《通用要求》)的需方单位。
(二)实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下称《能力成熟度》)的基本级(四级)、拓展级(三级)、改进(协同)级(二级)、提升(量化)级(一级)等供方单位。
二、相关职责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受理通用要求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可在本地区受理通用要求和三级、四级的评估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通用要求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
2.已按照通用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二)四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四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4.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1年以上。
(三)三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三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4)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2年以上,或持有四级证书1年以上。
(四)二级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三级证书1年以上;
2.已按照二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和交付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五)一级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二级证书3年以上;
2.已按照一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交付、质量等模型的有效证据。
(六)初次申请
1.初次申请包括通用要求、四级、三级申请。
2.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
四、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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